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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正式施行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5月1日起,《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通过立法统筹城乡水源一体保护,保障区域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用水权益和生命健康。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上,《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应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等因素,依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划定。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按照防护要求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采取保护强度依次递增、禁止行为依次增多的累进式立法方式,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具体工作上,《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化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

    在保障水源安全和供水质量上,《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供水单位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发布饮用水出厂水质状况信息。同时,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定期评估饮用水水质安全、水源水量、环境风险等,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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